DOI: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6.02.016
中图分类号:G 8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0000(2016)02-179-06
修会日期:2016-02-25;录用日期:2016-02-26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简称CBA)的发展起步时间较晚,国外成熟的联赛管理模式如NBA、NFL、英超等为其快速地实现职业化提供了发展的理念和路径借鉴。但如同杨小凯[1]所言,后发展的国家经济发展时不仅存在后发优势,而且也存在后发劣势,亦即“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来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从1995年职业化开始至今,中国男子职业篮球已经走过了20多年,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仍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发展,都离不开CBA的管理体制问题。
反观美国职业体育组织,其创立20年后的一段时期均是其发展的黄金阶段,诸多重要的、影响深远的制度均在这一时期创立。职业体育组织与赛事创立之初,出现问题不可避免,而这些制度的确立正是总结前期经验与教训的结果。因此,CBA有必要在总结自己的经验与教训的同时,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实现自己的管理制度创新,以期实现更好的发展。
1 CBA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管理体制是指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方法来实现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具体地说,管理体制是规定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它的核心是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管理机构职权的分配以及各机构间的相互协调,它的强弱直接影响到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在中央、地方、部门、企业整个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目前,从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的组织机构来看,自2012年成立联赛办公室后,逐步将CBA联赛的竞赛、裁判管理、品牌推广、公共媒体与商务运作进行了归口管理,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与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权责关系还有待进一步明确与细化。
1.1 CBA管理体制中的管理问题
众所周知,任何一个联赛的管理体制都无法与各国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相脱离。体育管理体制具体地表现为负责体育事业的领导机构和组织、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和责任范围,以及由它们所制定和实施的各种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体育管理体制还表现为这些组织和机构的运行方式、管理方法和控制手段等。在我国,政府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主体与客体合二为一的选择,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现实的选择,由此生成的“改革悖论”具有历史与现实的合理性。就CBA而言,由于早期CBA俱乐部均是从高水平的专业运动队通过体制创新,与企业联合组建起来的,这就使得联赛组织者——协会拥有联赛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成为合理。但随着CBA联赛中各个参赛俱乐部逐渐完善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成为其人力、财力资源的投资者时,原本就是联赛最基本生产单位的参赛俱乐部就会产生对联赛控制权和收益权的诉求。在2016年CBA全明星赛期间,联赛工作会在广东东莞召开,与此同时姚明牵头成立了中国职业篮球发展联盟有限公司,得到了18家俱乐部的响应,时隔15天后,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也拿到了体育总局给予的成立中国男子职业联赛有限公司的通知,2家公司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相继成立,也说明了当前CBA联赛继续建立企业化运行体制,让联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规范运作。
从管理学角度看,参赛俱乐部主要执行组织球队、培养球员、组织观众售票和俱乐部运营等活动,协会这个竞赛组织者则提供能够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的服务,包括俱乐部的准入条件、竞赛规程、球员注册、球员的合同和交易规则、球队的场馆实施标准、转播权的销售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重新分配联赛收益[2]。由此可见,参赛俱乐部与竞赛组织者之间必须维持一致性,才能实现联赛健康、良性的运作。我国当前存在的困境在于,作为竞赛组织者的协会不仅需要负责职业联赛的管理、运营,尚需兼顾国家队、业余体育的发展问题。这就使得协会时常陷入“管理困境”,如何均衡职业联赛和国家队利益之间的关系,如何就联赛控制权进行重新界定和相应的利益调整,这将决定CBA发展的方向、速度、形式、广度、深度和时间路径。
从经济学角度看,行政手段和市场经济手段的最大区别是配置资源的方式不同,前者靠的是权威,运用的是行政手段;后者靠的是价格,运用的是市场机制,即供需关系。中国篮球的发展是中国体育产业中的一环,所有参与者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俱乐部、企业、个人等,从角色分可分为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而篮球的产品和服务就是篮球运动带来的一切价值,可以是有形的(如比赛场馆、训练基地等基础设施),也可以是无形的(如俱乐部的比赛成绩带给支持者的满足感,运动员通过比赛表现带来的个人荣誉感,或者篮球运动商品广泛传播的品牌影响等)。
1.2 CBA管理体制中的所有权配属问题
协会与俱乐部之间关于联赛产权的纠纷,归根结底是转型过程中关于权利结构的重新分配和调整问题,尤其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分配问题。现代产权理论把剩余控制权视为产权的本质,同样具有普遍性、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的特性,而且剩余控制权不是绝对的,在有些场合,非所有者根据法律,也会拥有剩余控制权,而剩余控制权的拥有者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如对股份制企业而言,在正常情况下,它由股东最终拥有,一旦资不抵债时,就转由债权人拥有,因此,谁拥有剩余控制权是状态依赖的。
美国管理学专家哈特强调,应该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结合在一起,主要有2点理由。
(1)控制权与收入权是高度互补的,因此,根据严格互补资产应该统一支配的原理,把他们配置给同一个人才是最合理的。不然,如果一方拥有资产的控制权,另一方拥有大部分收益权,那么,前者就不会有开发资产利用方法的激励,因为增加的收益大部分归后者,同样,后者也缺乏这方面的激励,因为他必须对新办法的权利与前者谈判[3]。从职业体育生产视角看,协会作为联赛组织者,拥有联赛的绝大部分收益,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联赛的资产拥有者,却没有拥有相应的收益。因此,投资者投资俱乐部只能关注当期的广告效应,权衡的是当期投入与广告效应支出之间的关系。由于运动员后备人才培养属于专用型高的资产,俱乐部担心专用投资的套牢问题,基于对缔约后机会主义的担心,俱乐部往往不乐意在后备人才、梯队建设方面进行投资,导致事前投资不足的低效率。